1、學校負責為實習結束后未被醫院留用且身體健康無違規違紀行為的應屆畢業生二次推薦工作,并向需要二次就業的學生提供就業單位的真實情況。
2、二次就業的對象是指我校實習結束后未被醫院留用的應屆畢業生。
3、二次就業的學生需持《實習手冊》及一寸照片2張到實習就業指導中心登記。
4、學生在實習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回實習就業指導中心登記,逾期未登記者視為自動放棄,學校不再負責推薦工作。
5、學校為學生提供三次面試機會,三次均未被錄用者,由學校統一安排跟班學習,食宿費自理,考試合格者,繼續推薦工作。
6、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再享受二次就業推薦機會:
⑴已被實習單位留用者;
⑵二次面試不按時報到者;
⑶被面試單位錄用已到醫院及相關醫療機構報到者;
⑷實習結束,兩個月內未進行二次就業登記者;
⑸被醫院勸退開除者;
⑹自找醫院實習者;
⑺自身健康原因不適合就業者。
7、學生的聯系方式須穩定可靠,留固定電話和手機號,變更電話號要及時告知學校更改,否則因通信聯系不暢而引起的后果由學生自負。
8、本規定自2008年9月1日起執行;2009年8月第1次修訂。2010年8月第2次修訂。